安卓开发求职招聘QQ群 https://www.edunews.net.cn/2021/hlw_0327/26623.html?ivk_sa=1023197a
观点

法院认为:

关于该漏标行为仅系一般标签瑕疵,还是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当根据该漏标行为是否会对消费者增加额外的健康风险,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为判断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上述公告内容,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杜仲雄花,说明杜仲雄花会对婴幼儿及孕妇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涉案产品未标注上述不适宜人群信息,且消费者按照一般生活常识亦无法正确区分不适宜食用人群,故可能导致案涉产品被消费者购买后,婴幼儿及孕妇误食案涉产品并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案涉产品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食品,应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民初号

原告:李嘉平

被告:北京仁人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亳州昶曦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嘉平与被告北京仁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人和公司)、亳州昶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曦药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嘉平、被告仁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江及昶曦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元;2、判决被告连带承担十倍赔偿款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11月20日,原告因生活所需在被告仁人和公司在抖音商城开设的“仁人汉芳旗舰店”购买了仁人汉芳女团茶盒,单价元6盒(一个套餐),共计支付元。原告收到产品饮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并及时制止了将涉案产品赠送于怀有身孕的亲姐进行饮用。医院咨询得知,涉案产品配料中添加的杜仲雄花系新资源食品,依据《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对杜仲雄花的要求为食用量小于等于6克/天,婴幼儿及孕妇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涉案产品选择性不标注不宜食用人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仁人和公司辩称,其公司销售的女团茶本身并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生产方漏标特定信息的行为不会额外增加食用风险,应当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昶曦药业公司辩称,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虽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但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原告购买产品的数量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的需求,属于职业打假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11月20日,原告李嘉平通过被告仁人和公司在抖音商城所开设的“仁人汉芳旗舰店”购买了仁人汉芳女团茶盒,共计支付元,收货地址为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东路锦天丽城。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涉案产品。案涉产品名称为:女团茶,配料:熟决明子、麦芽、昆布、玄米、商业、荷叶、黑糯米、杜仲雄花、普洱、大枣、黑乌龙、红茶、柠檬,净含量:克(6克×30袋),产地:安徽亳州,产品类型:调味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年8月6日,饮用方法:取本品一包,放入杯中,注入-ml沸水,3-5分钟后即可饮用,产品标准号:Q/CXYES,生产许可证号:SC72,委托商:北京仁人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亳州昶曦药业有限公司,此外,该产品外包装还载明:本品可在营养师指导下与其他膳食补充剂进行均衡营养搭配,配方含天然杜仲雄花,建议每天摄入量不超过6克,每天饮用量不超过四袋。

另查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腊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欣食品原料。该公告附件内容载明:中文名称为杜仲雄花,食用量为≤6克/天,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本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本案中,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原告亦未对涉案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本案涉案产品本身并不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营养要求或会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但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杜仲雄花,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6号)规定,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含有杜仲雄花的食品,该类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但涉案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并未对不适宜人群予以标注,不符合上述公告的要求,该标签就该特定信息构成漏标。关于该漏标行为仅系一般标签瑕疵,还是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当根据该漏标行为是否会对消费者增加额外的健康风险,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为判断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上述公告内容,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杜仲雄花,说明杜仲雄花会对婴幼儿及孕妇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涉案产品未标注上述不适宜人群信息,且消费者按照一般生活常识亦无法正确区分不适宜食用人群,故可能导致案涉产品被消费者购买后,婴幼儿及孕妇误食案涉产品并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案涉产品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食品,应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仁人和公司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承担向原告退还货款元的责任,但对于漏标上述信息,造成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被告昶曦药业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生产者,标签及说明书漏标上述信息,造成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系以盈利为目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生、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仁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嘉平货款元;

二、被告亳州昶曦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嘉平赔偿0元;

三、驳回原告李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被告北京仁人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元,由被告亳州昶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原文如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漆正权

书记员何海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uifeijia.com/sfjzz/10026.html